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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场案件背后都有着属于它的一段故事,而我们,只不过是叙述这场故事的人。人们喜欢叫我们警察,而我更喜欢别人称呼我们为说书人(有主线、重推论、略重口、察心理)
2015年5月1日,某村委员会与王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王某在该承租土地上修建仓库用于经营,未办理房屋修建相关审批手续。2019年11月19日,某自然资源局向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认为王某未经许可私自建设厂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限王某在15日内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并向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6月5日,某自然资源局作出《履行催告书》。同年6月9日,某区政府对王某仓库实施强制拆除,并于6月10日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对此,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更好丰富人民精神世界……截至2023年底,我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0.66亿人、2.44亿人、3.02亿人,建成世界上覆盖人口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但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不能强行拆除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