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某投资公司将温泉洗浴及生活废水直接排入地热尾水湖,导致尾水向浅层地下水渗透,污水处置量超出环评批准处理规模,污水处理站实际处置能力不能满足污(废)水达标排放要求,《现场监察执法记录表》《私设暗管视听资料》《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等均能证明某投资公司存在环境违法。某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及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驳回某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23年3月,某县检察院在开展“亚洲水塔保护”工作中,发现某县自然资源局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雅某公司、康某公司非法开采使用该县某村地下热水(温泉井)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依法向某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但某县自然资源局并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检察建议书》,对雅某公司、康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责令赔偿损失等行政处罚,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某县检察院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