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可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纠正。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不仅要程序合法,还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执法程序、实体处理结果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数字赋能检察监督,践行“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监督理念,注重解决个案背后突出问题,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在行政执法“力度”与“温度”之间找到平衡点,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案件发生,有效促进依法行政。监督意见。因税务系统仅在地级市一级设立税务稽查部门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某市检察院根据最高检《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制作检察意见书,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检察院审核并转送。考虑到某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曾对企业进行合规验收,检察机关送达检察意见书并建议:1.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水利工程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