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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6月,自然资源部南海生态中心联合自然资源部南海发展研究院,采用卫星遥感和现场调查方式,对仁爱礁珊瑚礁生态系统状况进行了调查评估。该评估使用2011~2024年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反演了礁盘底质类型,计算了20米以浅礁盘面积和不同底质类型覆盖面积;沿礁盘周缘设置18个调查站位,开展了珊瑚群落、礁栖生物、生境和人类活动等4大类共75项要素的调查。
检察机关认为,案涉东房并不在落实私房政策应予退还范围内,应该按照公房管理,行政机关在房屋落私政策执行和公房管理之间存在管理漏洞;该房产权已因买卖变更至案外人名下,即便抗诉也难以解决张某要求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实质诉求。从避免程序空转和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角度,检察机关积极同某区政府、区房管局进行沟通,并向区房管局发函,督促其研究解决案涉房屋承租人变更问题,有效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权。
通过对仁爱礁周边海域1999年至2023年历史温度的回溯分析,结合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珊瑚白化模型判别标准,未发现近20余年来本区域存在大规模珊瑚白化事件;经查阅历史资料,1999年以来,仁爱礁无溢油、沉船事件记录,未受可对珊瑚礁造成破坏的热带气旋袭击。同时,本次现场调查亦未发现有大规模珊瑚白化和敌害生物暴发的痕迹。该区域珊瑚礁生态系统受损退化的主要因素是军舰非法“坐滩”及其相关联的人类活动。
监督意见。某县检察院审查认为:1.某县综合执法局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时,虽然考虑到某集团公司在此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但作出4万元罚款仍有违过罚相当原则,存在过罚不当、同案不同罚的违法情形。2.某县综合执法局直接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未依法告知该公司享有听证的权利,后又直接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义务催告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系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3.某县法院在受理该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后,应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送达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案行政处罚具有违法性,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于法不符,应予纠正。在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制发非诉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前夕,某县综合执法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基于此,2024年1月3日,某县检察院向县综合执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重新审查处理,同时加强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