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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间互派学生、律师交流学习是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有效方式,我非常赞同这一做法。”来自缅甸安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如菊说,她在国际律所工作超过10年时间,其所在律所和对象国律所都会互派青年律师开展交流学习,这是快速了解对象国国情、国别法律的有效方式。希望未来缅甸与中国高校、律所都能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实现互利共赢。
调查核实。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经调查查明,胡某某提起行政诉讼确已超过起诉期限。在执法机关调查期间,胡某某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主动联系投诉的消费者,退还购物款项并取得了谅解,罚款30万元有过重之嫌。检察机关经与当事人和执法机关沟通,认为该案争议具有化解可能,遂邀请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在听取胡某某对其违法情节及事后积极改正的情况的详细陈述后,一致认为处罚种类和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处以较轻的处罚,仍可实现行政监管目标,并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胡某某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2020年10月,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召开听证会的案件范围,即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