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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华、谢某容诉至某区法院,某区法院认为,某街道办事处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法定职责,且征收部门既未与被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也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某街道办事处擅自拆除房屋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确认某街道办事处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张某华、谢某容随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某街道办事处赔偿房屋价值损失等共计310万余元。某区法院认为,张某华、谢某容因该集体土地上另有的一套房屋被征收,已经获得住房安置补偿,案涉房屋违法拆除损失应参照适用所在地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但有关赔偿事项和赔偿数额仍需要某街道办事处会同征收部门进一步审查核实,区分涉案房屋产权人和实际居住人的财产损失,遂判决责令某街道办事处对张某华、谢某容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全面赔偿。张某华、谢某容不服,认为法院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作出有具体赔偿金额的判决,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某市检察院认为,杨某在入院48小时内脑死亡已经发生,采用脑死亡标准认定杨某死亡时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杨某符合视同工伤条件,遂向某市中级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2023年10月,某市中级法院裁定再审本案。2024年3月5日,某市中级法院再审认为,杨某在抗洪救灾过程中因天气炎热、劳累过度而突发疾病,入院抢救48小时以内脑死亡已经出现,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条件,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024年4月7日,某市人社局根据再审判决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可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纠正。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不仅要程序合法,还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执法程序、实体处理结果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数字赋能检察监督,践行“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监督理念,注重解决个案背后突出问题,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在行政执法“力度”与“温度”之间找到平衡点,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案件发生,有效促进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