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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经调查查明,胡某某提起行政诉讼确已超过起诉期限。在执法机关调查期间,胡某某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主动联系投诉的消费者,退还购物款项并取得了谅解,罚款30万元有过重之嫌。检察机关经与当事人和执法机关沟通,认为该案争议具有化解可能,遂邀请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在听取胡某某对其违法情节及事后积极改正的情况的详细陈述后,一致认为处罚种类和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处以较轻的处罚,仍可实现行政监管目标,并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胡某某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来自最高检案管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及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检察机关的20余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轻罪治理的数据观测体系”这一主题,从“轻罪案件的繁简分流与监控”“检察业务数据如何引导轻罪治理”“轻罪案件的观测指标体系构建”等8个方面展开讨论,为更好发挥业务数据在管理、决策中的指挥作用提供方向、思路。
监督意见。因税务系统仅在地级市一级设立税务稽查部门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某市检察院根据最高检《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制作检察意见书,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检察院审核并转送。考虑到某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曾对企业进行合规验收,检察机关送达检察意见书并建议:1.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水利工程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本案中,被征收人均已超过60岁,补偿款是其养老的重要保障。案涉房屋被违法拆除,被征收人已通过诉讼确认拆除违法,并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基于司法最终原则,法院应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赔偿判决。对于生效裁判判决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作出赔偿决定,使赔偿争议又回到行政程序的,检察机关应依法予以监督,以避免赔偿问题拖延处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