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某工程公司与某集团分公司签订《某县给排水及电路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后某工程公司将该合同的劳务施工部分分包给辜某。辜某在施工中从高处坠下,住院后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辜某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工程公司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某工程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条规定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西藏自治区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采用适宜的采购方式。本案中,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为392万元,在400万元以下,采购人采取竞争性谈判邀请的方式确定参与供应商,符合上述法律和文件的规定。某财政部门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维持行政复议决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