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定要有典型性。”会议指出,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都是检察工作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载体,是最高检指导下级检察院依法履职的重要手段。要以“高质效”为标准,树牢质量意识、精品意识、典型意识,注重通过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提炼司法规则、体现司法规律,更好指导和引领检察履职办案。要加强统筹,把握好案例编发的时、度、效,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努力实现更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案例的价值要切实体现到引导高质效办案上。各级检察机关、全体检察人员都要加强案例的学习运用,不断提高自身履职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朝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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