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作为督促执行案件,与山西两级法院协同推进执行,在最高人民法院一线督促推动和山西两级法院的积极推进下,地方党委、政府主动协调配合,被执行人山西某饭店与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太原分行及其上级总行多次协商,2024年1月12日,当事双方就债务化解处置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向太原中院申请结案,该案妥善化解,案结事了。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