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甲公司自2019年10月16日晚23:59分起停止对该小区的物业服务,故其溢收的物业管理费与车位管理费理应归还。在甲公司负有交接义务,但久未将溢收的物业服务费返还至业主的情况下,乙公司作为物业更替的承接方提起诉讼,宜认为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此亦有效节约了社会及司法资源。由于确定具体金额的账册、台账等记账资料由甲公司控制,甲公司拒绝提交审计资料,实际起到了妨害证明的作用,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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