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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屠夫之子、外星智能的主人;他是秘境的守护人与毁灭者;他是奥林匹斯的债主、阿斯加德的噩梦;他是亚特兰蒂斯的救世主、地球的守护者;他是外神的终结者、古神复兴的希望……他是赵旭,浑号赵大头。书友群:
西方国家强调“没有永远的朋友,仅有永远的利益”,则属于一种资本至上的功利主义。“义利之辨”追求的是个体、群体与他者之间的“共赢”,以实现国家之间乃至全体人类的利益均衡与协调,而不提倡“民族主义”和“单边主义”。因此,中国的外交工作一直坚持“多予少取、先予后取、只予不取”,绝不以牺牲别国利益为代价,绝不做损人利己、以邻为壑的事情。由此,“义利之辨”既彰显了中国外交政策的传统文化底色,又呼应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在要义。
一是明确域外法查明的责任主体。根据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域外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查明域外法的责任主体。人民法院应当本着积极主动的态度,努力查明域外法律,不得将应由法院查明的责任转为由当事人提供,也不得简单认定域外法不能查明转而适用中国法律。在案例二生某医疗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与维某医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提供的域外法律包含成文法、判例法以及法学著作等大量资料,当事人之间对域外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存在很大争议,人民法院并未因此简单认定域外法律不能查明,而是经过综合分析和认真比较,审慎地对域外法律作出了认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某出资后是否已成为M公司股东、董事,即姜某柏、高某中是否履行了以赵某名义增资并确保其成为M公司股东、董事的义务。由于公司股东、董事身份的认定应受法人的属人法支配,故应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及相关判例。首先,就股东身份而言,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158条规定,公司股份应当由凭证加以证明,除非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规定公司股份中的一部分、全部或者某一类的股份属于无需取得凭证的股份。本案中,由M公司总裁高某中签发给赵某的股权证,是确立股东身份的重要凭据。尽管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158条规定股权凭证应由公司的董事会主席等两人共同签署,但该法第142条规定,一人可以兼任公司若干个职位,除非公司成立证明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而本案高某中签发股权证的行为是履行公司董事长和秘书的双重职责。且美国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判例认为,公司发行给股东的股权证仅有一人签名之形式瑕疵时,不能以此为由质疑股权证的合法性。综上,赵某持有的M公司股权证真实有效,在收到股权证之时其已被登记在M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故赵某实际已成为M公司股东。其次,就董事身份而言,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11条规定,董事会可以全权决定根据远程通信的方式召开董事会,并且法律并未规定董事会的此项决定必须以书面方式作出。本案中,赵某经M公司特别股东会议选举,已经成为M公司的董事。前述事实表明姜某柏、高某中已按照系争合同履行了约定义务,赵某已成为M公司的股东、董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