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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华、谢某容诉至某区法院,某区法院认为,某街道办事处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法定职责,且征收部门既未与被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也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某街道办事处擅自拆除房屋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确认某街道办事处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张某华、谢某容随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某街道办事处赔偿房屋价值损失等共计310万余元。某区法院认为,张某华、谢某容因该集体土地上另有的一套房屋被征收,已经获得住房安置补偿,案涉房屋违法拆除损失应参照适用所在地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但有关赔偿事项和赔偿数额仍需要某街道办事处会同征收部门进一步审查核实,区分涉案房屋产权人和实际居住人的财产损失,遂判决责令某街道办事处对张某华、谢某容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全面赔偿。张某华、谢某容不服,认为法院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作出有具体赔偿金额的判决,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011年11月,熊某在某村设立某奶牛合作社,建有一奶牛养殖场。2016年8月,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实现河道水质治理目标,某街道办事处和某村村委会共同向某奶牛合作社发出《告知书》,要求关停奶牛养殖场。同年8月16日,村委会与熊某签订《奶牛搬迁协议书》,补偿奶牛迁移费用11.3万元,同时工作人员告知熊某,投入资产可以按照拆迁政策予以补偿。熊某及某奶牛合作社同意关停并向某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提交拆迁补偿申请。某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阅“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办理”。2018年,某街道办事处向奶牛合作社作出回复,没有规划对养殖场进行拆迁,不能按照拆迁进行补偿。某奶牛合作社诉至某区法院要求街道办事处撤销回复并补偿。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奶牛合作社对某街道办事处的承诺产生合理的信赖,奶牛养殖场被关停的合理损失应予补偿,但其中可移动资产仍然属于某奶牛合作社所有,在补偿费用中应予以扣除,遂判令某街道办事处补偿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设备损失、企业经营损失等884万余元。某奶牛合作社申请再审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监督意见。某县检察院审查认为:1.某县综合执法局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时,虽然考虑到某集团公司在此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但作出4万元罚款仍有违过罚相当原则,存在过罚不当、同案不同罚的违法情形。2.某县综合执法局直接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未依法告知该公司享有听证的权利,后又直接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义务催告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系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3.某县法院在受理该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后,应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送达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案行政处罚具有违法性,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于法不符,应予纠正。在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制发非诉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前夕,某县综合执法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基于此,2024年1月3日,某县检察院向县综合执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重新审查处理,同时加强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他就是现年59岁的湖北省沙洋县公安局信访科科长张宜军。个子不高、两鬓斑白、和蔼可亲的张宜军已在公安工作36年,从社区民警到从事公安信访工作,他始终秉持为民初心,想方设法为群众解决忧心事、烦心事。翻开他的手机通讯录和个人微信,映入眼帘的是一长串的信访人名字及聊天记录,他的手机号码已变为“群众热线”,24小时在线接访,他说:“你的心离群众有多近,群众就和你有多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