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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系某市沿海渔民,向某市农业农村局申请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2022年10月,某市农业农村局向史某作出《答复》,认为史某的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系拆解合并小型渔船指标的方式形成,按照规定不符合更新改造补助条件,决定不予发放补助。同年11月,史某向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法院认为,案涉渔船已依法办妥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手续,应视为案涉渔船已获准更新改造,史某对领取更新改造补助资金产生合理信赖,某市农业农村局认定案涉渔船不符合更新改造补助资金发放条件,决定不予发放补助,存在明显不当,遂判决撤销某市农业农村局《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某市农业农村局上诉,某省高级法院于2023年8月5日判决驳回上诉。该案判决生效后,某市农业农村局迟迟未能履行判决,史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果后,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胡某某在某商业广场三层铺面经营饰品销售。有消费者投诉其用消费券误导消费者购物。张家口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查,胡某某举行有奖销售活动,在有奖销售前没有明确公布所设奖项的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奖金金额或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兑奖时间、兑奖方式等信息。2022年7月22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一般情形的裁量规定,对胡某某处以30万元罚款。胡某某认为处罚过重,于2023年3月1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胡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依职权调取剩余的200页病历资料,初步判断杨某入院抢救48小时内的临床表现基本符合脑死亡的先决条件和临床判定标准。鉴于脑死亡结论性医学诊断具有较高专业性,为准确认定杨某脑死亡的时间,某市检察院委托该院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检察技术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选聘5名资深神经医学专家,对杨某全部住院病历资料进行专门审查,并形成会诊意见,一致认为:杨某因脑干出血破入脑室引起深度昏迷,具有不可逆性,自2021年7月25日21时22分至宣布临床死亡,临床表现为深昏迷(格拉斯哥昏迷指数为3分)、脑干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符合脑死亡的先决条件和临床判定标准;虽然杨某尸体不复存在,已不具备确认实验及司法鉴定条件,但综合分析病历资料,并结合主治医生建议杨某家属捐献杨某肝脏的事实,可以得出“杨某入院抢救48小时内脑死亡已经发生”的诊断结论。在此基础上,该院检察技术部门对专家会诊意见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技术审查意见认为:杨某2021年7月25日16时30分入院,后经两次开颅手术,仍存在不可逆昏迷;7月27日9时30分,杨某病程记录记载自主呼吸消失,瞳孔散大,临床诊断为脑干出血、脑疝、脑干功能衰竭,根据病历资料分析,可以判定杨某入院抢救48小时内脑死亡已经发生。
《工伤保险条例》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扩大了职工权益保障范围。死亡时间认定是判定职工是否符合视同工伤条件的重要依据。脑死亡结论性医学诊断具有高度专业性,对于科学性、准确性存疑的技术性证据,行政检察部门应注重加强与技术部门的协作配合,委托“专业的人”协助做好“专业的事”,为精准监督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本案中,检察机关注重发挥专业人才作用,对案件涉及的脑死亡这一专门性问题作出客观、科学、准确的鉴别和判断,认定杨某脑死亡发生在入院抢救48小时以内,监督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有效维护杨某亲属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