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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对残疾人群体兜底线、保民生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国家多次发文规定,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在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执行有差异、机械执法等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于法院生效行政裁判并无不当但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通过会商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推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有效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江苏省率先创新出台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通过“免申直达”方式,省、市两级财政共贴息2个百分点,目前首批入库项目966个、贷款需求1945亿元,160个项目已放款166亿元。后面陆续出台的“专精特新贷”“设备担”“城新贷”等支持政策,将降低企业设备更新融资成本,发挥金融联动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存在违法情形:1.行政机关处罚决定违反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胡某某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2.市场监管机关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般情形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适用情形错误。《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中,胡某某的违法情节符合上述情形,应予减轻处罚。
企业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利用财物贿赂相关单位或个人,破坏市场秩序、侵害竞争者和消费者权利、危害企业信用和社会公德。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以个案办理为切入口,深入分析刑事案件反映出的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通过磋商推动建立护企快速查办长效机制,帮助民营企业及时查处“害群之马”,保障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营商环境。同时,针对涉企刑事案件反向衔接缺乏法律依据,涉罪被不起诉人打击力度不足的问题,向同级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做好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行为、加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的“后半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