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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不是‘保密禁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大众对档案工作重要性认识的提高,查阅档案的人员越来越多。虽然喜闻乐见这种变化,但不少档案工作人员认为当前各种档案利用率仍明显不足,应当进一步优化档案分类与编目,建立档案利用反馈机制。“收集用户反馈意见,了解用户在查询、借阅档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需求,定期统计和分析档案利用情况,及时改进档案服务工作。”此外,也要充分利用新媒体手段加强档案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举办档案知识竞赛、讲座等活动增强社会档案意识”。
开展交叉执行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充分发挥“鲶鱼效应”。执行案件量大事难,近年来,执行案件持续高速增长,与2012年相比,2023年收案增长281.01%,结案增长295.78%。在人案矛盾不断加剧的情况下,一些案件的执行工作难免会有执行周期长、质效不高的情况,通过交叉执行工作引入其他法院的执行力量,以不同的思路、方式,打破原案未能执行的局面,调动攻坚克难的积极性主动性。二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执行中常见被执行人是当地重要企业、纳税大户,甚至是重点国企或者行政部门等情况。交叉执行就是要让接受指令执行的法院在不受牵绊、没有包袱、完全依法自主的条件下,力推案件执行。三是完善执行监督制度。交叉执行在防范权力、关系、人情等不当干扰的同时,通过依法执行,发现执行工作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纠正问责。总之,交叉执行是新时代执行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审执分离、强化执行监督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清晰的前提下,原则上具有变现价值、可处置、可抵质押的资产均可作为CB的担保资产。也即,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特点,既可选取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也可选取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碳排放权、非上市公司股权等资产,也可以不同资产的组合进行担保,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盘活存量资产。
本案在首次执行程序中怠于采取执行措施,在处置担保房产未果的情况下,未及时处置股票等财产,未穷尽财产调查、处置等执行措施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交叉执行,由上级法院督促执行的同时变更案件承办人。经交叉执行案件取得实质性进展,得到申请执行人认可。对案件原承办人依法追责,充分体现了交叉执行有利于加强执行监督,消除消极执行,规范执行行为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