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某县政府与李某签订案涉协议,约定某县政府及时做好前期各种协调工作,李某需在30日内组织设计人员对灌区配套水电站进行规划设计,该水电站可以采取设计、审批、施工同时进行的方式开展相关工作。为推进项目实施,李某成立某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某开发公司在项目未获得审批的情况下,先期进行投资建设。后该项目因未通过环评审批而被叫停,双方签订的行政协议未能履行。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某县政府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在打击海洋污染与生态破坏违法行为方面,该局紧盯盗采海砂、违规用海、违法捕捞、非法倾废等突出问题,重点打击相关违法行为。5年累计查处违法占用海域、非法倾废、违规用岛等违法案件170起;聚力开展打击盗采海砂专项行动,集中查处涉砂类案件40余起,查获盗采海砂20余万吨,辽宁葫芦岛、大连等地非法开采运输海砂活动得到有效控制。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