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某工程公司所称其与辜某属于劳务分包并非劳动关系,故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其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某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某工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21年4月,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投资公司人工湖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投资公司私设排污口,将地热电厂停产期间未完全封闭的地热水井作为水源用于温泉洗浴等项目,温泉洗浴及生活废水直接排入地热尾水湖,尾水湖未做防渗处理,导致尾水向浅层地下水渗透。经立案调查认定,该投资公司污水处置量超出环评批准处理规模72m/d,遂向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万元。该投资公司不服,向某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某投资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