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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涉及公司出资、买卖合同、担保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等常见涉外民商事案件类型,涉及美国、英国、墨西哥、塔吉克斯坦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这些典型案例中争议的域外法查明问题,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对于丰富域外法查明实践、明晰域外法查明规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对某中亚公司应付监理费的认定符合合同约定,某中亚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四川某工程公司要求陕西某化工公司对其全资设立的某中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涉及股东义务问题,应适用某中亚公司设立登记地法律即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予以认定。《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57条第3款、第9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为一名自然人或法人,股东负有足额出资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但也存在法定和约定的例外情形。《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116条第2款、《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条分别对例外情形作出了规定,但对一人公司并未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法人人格混同推定的做法。因四川某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陕西某化工公司与某中亚公司人格混同的主张,故该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正确,对股东义务的法律适用错误,但裁判结果正确,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项目只是三明市交通运输局加快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夯实乡村振兴基础的一个缩影。近年来,三明市加速创建“四好农村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示范县,先后出台《促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2024年三明市“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方案》等措施,在福建省率先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组建乡村道专管员,实施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建立养护资金合理增长机制,统筹推动农村公路建管护运协调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此后又将“草”和“沙”纳入其中。我国坚持系统观念,创造性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