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较容易判定,而关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往往成为审查难点。本案以生动和易于理解的角度,向公众充分诠释了判定“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核心是该人员是否掌握商业秘密。如果劳动者“无密可保”,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小案例保护大民生,人民法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流动,优化人力要素配置,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同时,市场监管总局结合互联网监管实际问题和互联网广告具体业务场景,指导平台企业不断完善内部治理规则。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治理工作要求,加强对互联网广告乱象清理整治力度,尤其是针对“软文”“探店”“直播营销”等互联网广告新模式加强监管。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