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博冠体育app
目前,住宿经营者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情况总体趋好,一些经营者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有效预防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但也有一些经营者对何种情况下需要报告把握不准,不敢报告、不愿报告。为有效推动制度落实,各地可对照九部委《强制报告意见》和“五必须”规定,细化报告情形,通过培训宣传、奖惩激励等方式强化责任,充分调动强制报告主体履行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住宿经营者也要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住宿安全保护法律责任,提高安全责任意识,积极履行询问核实义务,敏锐发现可疑情况,将强制报告制度和“五必须”规定落到实处。
(一)开发智能报告系统,便捷医务人员报告途径。强制报告制度实施过程中,一些医务人员因担心引发医患纠纷、过多占用时间精力等原因,发现可疑情况不愿报告、不敢报告。为打消医务人员顾虑,保障制度落实,2022年,乐陵市检察院、卫健局共同研发“强制报告智能报告系统”,将其嵌入医院诊疗系统。医生在诊疗时若发现未成年人存在怀孕、流产、身体多处损伤等疑似受侵害情况,可通过该系统将相关信息“一键推送”给检察、公安、卫健部门。系统上线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专题培训,大力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本案中,医务人员就是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家属合意“私了”、不同意报案的情况下,通过“强制报告智能报告系统”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受灾地在深山园区,沿途公路被淹,山路被封,水位齐腰。临近中午,从基春顾不上吃午饭,与同事一步一步蹚水进入现场。抵达现场后,经与客户沟通,出险标的附近水深近半米。看到从基春要下水查勘,客户急忙拉住他,“这边危险,等水退了再看也不迟”。从基春说:“这个不算什么,只是趟点水,我早点查勘完,你就早一些收到赔款。”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郭浩 田晔)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无偿帮工致第三方受伤的案件:叉车司机孙某无偿帮某工程公司卸货时造成货车司机何某受伤,法院最终判决寻找孙某帮忙的某工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偿帮工是指帮工者不收取报酬的情况下,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活动的行为。生活中,无偿帮工往往基于情谊而产生。本案中,2021年9月7日何某驾驶车辆运输某工程公司订购的货物至工程场地内,某工程公司员工周某联系叉车司机孙某帮忙卸货,孙某未收取报酬。孙某操作叉车过程中导致货物箱倒下,砸到站在另一侧的何某头部,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何某认为某工程公司雇用的工人在工作中造成自己受伤,某工程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工程发包方、工程的总包方对在其工地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孙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一并承担责任。故何某将某工程公司、叉车司机孙某以及案涉工程发包方、总包方、货物生产厂家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5万余元。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在各方均无证据证明与孙某就卸货行为有约定报酬并支付的情况下,孙某应认定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其在操作叉车卸货过程中造成货物箱掉落造成何某受伤,存在过错,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周某作为某工程公司雇用的员工,其找孙某帮忙卸货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故本院认定被帮工人为某工程公司,其应对何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何某主张各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余被告对于何某受伤存在过错或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故对于何某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卸货现场在施工工地,何某作为成年人,在未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站在卸货地点的对侧,亦未与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终,石景山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赔偿何某各项费用共计21万余元。目前此案已生效。编辑 甘浩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