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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表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阿斯塔纳宣言》内容丰富,全面反映上合组织成员国在当前国际政治、经济,以及一系列重大问题上所持的基本立场和共识;《上海合作组织关于各国团结共促世界公正、和睦、发展的倡议》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睦邻互信和伙伴关系原则的声明》是针对上合组织取得的重大进步与发展,以及今年国际形势变化带来的挑战,面向国际社会和上合组织自身发出的声音。
此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涉及公司出资、买卖合同、担保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等常见涉外民商事案件类型,涉及美国、英国、墨西哥、塔吉克斯坦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这些典型案例中争议的域外法查明问题,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对于丰富域外法查明实践、明晰域外法查明规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M公司是根据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姜某柏、高某中系M公司股东,高某中任公司总裁。赵某与姜某柏、高某中及上海鹏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M公司向赵某增发价值400万美元的新股,姜某柏、高某中应保证收到增资款后两个月内完成以赵某名义对M公司的增资,确保赵某成为M公司新股东及董事、享有股东权利与董事职权。上海鹏某公司为姜某柏、高某中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关于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随后,赵某依约将人民币3304万元汇款至指定账户。2002年4月9日赵某获得M公司股权证明一份,高某中在“总裁”处签名。2002年4月18日、5月22日,高某中召集电话会议分别通过增资提案、修改公司章程决议。2002年5月23日,M公司召开特别股东会议,决定选举赵某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截至2002年4月5日的M公司股东名册上,赵某被列为“已缔约,但尚未签发股票”的股东。后各方就赵某是否具有M公司股东身份产生争议,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姜某柏、上海鹏某公司、高某中返还人民币3304万元、支付利息及相应罚息。
一是明确域外法查明的责任主体。根据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域外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查明域外法的责任主体。人民法院应当本着积极主动的态度,努力查明域外法律,不得将应由法院查明的责任转为由当事人提供,也不得简单认定域外法不能查明转而适用中国法律。在案例二生某医疗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与维某医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提供的域外法律包含成文法、判例法以及法学著作等大量资料,当事人之间对域外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存在很大争议,人民法院并未因此简单认定域外法律不能查明,而是经过综合分析和认真比较,审慎地对域外法律作出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