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某医药公司与被告辉南县某药企签订了销售合同,由原告在黑龙江省销售被告生产的药品,协议有效期为3年。为了保证销售独立性,原告向被告缴纳了30万元市场保证金,被告保证及时供应原告药品,原告需提前30天向被告提出供货申请。原告支付了保证金后,被告却迟迟未供货,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拖延发货。见此情况,原告通过网上立案程序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保证金。
@联系我们
-应用内反馈:「我」-「右上角菜单」-「设置」-「反馈与帮助」
客户24小时在线服务
ayx爱游戏体育登录2023更新内容
运用全新的功能,让使用更加安全便捷
网友评论更多
514唐莲奇b
深圳科兴科学园开展疫情排查 数万人提前下班
2024/07/09 推荐
1464萧桂梅407
欧盟再次延长对俄经济制裁
2024/07/08 推荐
759闻莎波ao
粤港澳三地共同开发“湾区认证”项目32项
2024/07/07 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