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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职权调取剩余的200页病历资料,初步判断杨某入院抢救48小时内的临床表现基本符合脑死亡的先决条件和临床判定标准。鉴于脑死亡结论性医学诊断具有较高专业性,为准确认定杨某脑死亡的时间,某市检察院委托该院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检察技术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选聘5名资深神经医学专家,对杨某全部住院病历资料进行专门审查,并形成会诊意见,一致认为:杨某因脑干出血破入脑室引起深度昏迷,具有不可逆性,自2021年7月25日21时22分至宣布临床死亡,临床表现为深昏迷(格拉斯哥昏迷指数为3分)、脑干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符合脑死亡的先决条件和临床判定标准;虽然杨某尸体不复存在,已不具备确认实验及司法鉴定条件,但综合分析病历资料,并结合主治医生建议杨某家属捐献杨某肝脏的事实,可以得出“杨某入院抢救48小时内脑死亡已经发生”的诊断结论。在此基础上,该院检察技术部门对专家会诊意见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技术审查意见认为:杨某2021年7月25日16时30分入院,后经两次开颅手术,仍存在不可逆昏迷;7月27日9时30分,杨某病程记录记载自主呼吸消失,瞳孔散大,临床诊断为脑干出血、脑疝、脑干功能衰竭,根据病历资料分析,可以判定杨某入院抢救48小时内脑死亡已经发生。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迅速启动执行程序。乙公司表示,企业发展面临困难,无法给付所欠钱款。执行法官向乙公司陈述了其中的利害关系,阐明了拒不履行协议产生的不良法律后果以及对企业今后发展、商业信誉带来的负面影响。乙公司表示,愿意先给付部分欠款。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法官协助制定了还款方案,双方决定各退一步,达成了最终的和解协议,由乙公司给付剩余欠款。至此,乙公司及时消除了诉讼案件对企业发展的影响,甲公司也拿回了欠款,盘活了资金链,双方企业实现了“双赢”。
2011年11月,熊某在某村设立某奶牛合作社,建有一奶牛养殖场。2016年8月,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实现河道水质治理目标,某街道办事处和某村村委会共同向某奶牛合作社发出《告知书》,要求关停奶牛养殖场。同年8月16日,村委会与熊某签订《奶牛搬迁协议书》,补偿奶牛迁移费用11.3万元,同时工作人员告知熊某,投入资产可以按照拆迁政策予以补偿。熊某及某奶牛合作社同意关停并向某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提交拆迁补偿申请。某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阅“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办理”。2018年,某街道办事处向奶牛合作社作出回复,没有规划对养殖场进行拆迁,不能按照拆迁进行补偿。某奶牛合作社诉至某区法院要求街道办事处撤销回复并补偿。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奶牛合作社对某街道办事处的承诺产生合理的信赖,奶牛养殖场被关停的合理损失应予补偿,但其中可移动资产仍然属于某奶牛合作社所有,在补偿费用中应予以扣除,遂判令某街道办事处补偿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设备损失、企业经营损失等884万余元。某奶牛合作社申请再审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当前,洞庭湖城陵矶水位达32.99米,已退出警戒水位。垸内水位33.13米,垸外水位33.07米,水势平缓利于决口封堵作业。而来自中国安能、武警等的485人,85艘各类作业船舶不间断作业,已抛填石渣料10.16万方,平均每小时封堵速度可达3.5米。在8日15时到17时,已完成进占12.5米,堵口任务剩余45.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