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刘某与餐饮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刘某仅是冷菜厨师,不足以证明其接触用人单位的保密信息,餐饮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在工作期间获取了菜品制作技术秘密。餐饮公司将刘某纳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当限制了刘某的权利,协议应属无效。故对餐饮公司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餐饮公司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较容易判定,而关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往往成为审查难点。本案以生动和易于理解的角度,向公众充分诠释了判定“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核心是该人员是否掌握商业秘密。如果劳动者“无密可保”,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小案例保护大民生,人民法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流动,优化人力要素配置,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