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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装饰公司向某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书》,投诉某采购人在采购某项目时采取竞争性谈判邀请的方式确定参与供应商,导致其无法参与投标活动,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某财政部门认为某装饰公司未参与采购活动,不具备质疑和投诉资格,依法作出《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该公司不服该不予受理告知书,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社会整体的数字化加快了人们的生活节奏,也加强了人民群众对行政、司法效率的更迫切的期待。”报告直言,有限的行政、司法资源与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的矛盾仍是高效法治实施的基本矛盾,“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在多领域发生。法治日趋专业化进一步凸显专业领域法治人才的严重短缺。大规模频密修法对制度体系的内部协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严格执法总要求带来的机械执法个案不断,做实做深能动司法仍有广大的努力空间。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某酒店使用过期食品及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但根据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的事实来看,某酒店涉案金额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能够在接受查处时主动说明违法事实,积极配合相关调查,符合《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栽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的减轻情形。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虽属从轻处罚,但是处罚结果不当,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罚款为28000元。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
调解和解是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抓手。行政复议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行政复议调解贯穿行政复议案前案中案后各环节,做实做深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着力抓好行政争议多发、高发领域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工作。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调解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得到了行政复议双方当事人充分肯定和认可,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