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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鞍山地区主审知识产权案件的千山区法院千山人民法庭,更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强化沟通协作,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整体合力。同时,千山法庭充分发挥“互联网+司法”及智慧法院全流程在线诉讼机制的优势,通过线上立案、云端开庭、网上调解等各项智慧功能,持续向社会提供安全便捷的司法服务。
“小案不小办,因为小案件里有大民生。我们将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诉源治理促社会稳定。”谷城县检察院检察长张永强告诉记者,2022年1月刑事和解办公室运行以来,先后受理各类案件线索130余件,促成和解78件,在此基础上作出不起诉处理83人,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源头,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被告对我们工作的认可,离不开全院各部门的共同努力。”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管办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辉南县人民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充分发挥团结拼搏、求真务实、攻坚克难的团队精神,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该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被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2022年度百名先进评选先进集体”;辉南县人民法院获得了营商环境指标排名地区第二名的好成绩。
2021年7月,河南省某市遭遇罕见的特大暴雨灾害,该市某局机关服务中心职工杨某报名参加抢险突击队。7月25日早上,杨某参加抢运救灾物资,直到14时30分左右返回单位待命。半小时后,杨某在办公室突然摔倒昏迷,入院诊断为脑干出血。7月30日11时20分,杨某呼吸心跳停止,被宣布临床死亡。2021年8月20日,杨某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某市人社局”)认为,杨某不符合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条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杨某的妻子张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某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认为,病历中缺乏杨某在抢救48小时内出现脑死亡临床判断标准的意见,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杨某在抢救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申请再审被驳回,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