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较容易判定,而关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往往成为审查难点。本案以生动和易于理解的角度,向公众充分诠释了判定“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核心是该人员是否掌握商业秘密。如果劳动者“无密可保”,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小案例保护大民生,人民法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流动,优化人力要素配置,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近年来,辽宁省沈阳市开展了“实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关爱工程”,在全市14个仲裁大厅建立了多元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一体化保障中心,人社部门与司法部门、工会、工商联等多部门各司其职,联合互动,建立“一站式”受理模式,力争让新就业形态等劳动者走进“一扇门”、“只跑一次”解决烦心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