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王某某资金紧张,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双方签订《借款协议》:路某同意王某某将未归还欠款宽限至同年9月20日。协议签订后不久,路某与王某某、郑某辉、蔡某某又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郑某辉、蔡某某、某混凝土公司为王某某的58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约定担保方保证王某某全面履行借款协议并愿承担王某某履行上述借款协议中的连带责任。在陆续偿还部分欠款后,王某某便不再还钱,路某一纸诉状将其与某混凝土公司、担保人蔡某某告上法庭。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加工、销售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销售的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