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表示,中国和几内亚比绍是可信赖的好兄弟、好伙伴。中方一贯重视发展与几内亚比绍友好合作关系。近年来,在两国元首战略指引下,双方传统友谊不断发扬光大,双边关系平稳顺利发展,取得了丰硕合作成果。习近平主席将同总统先生举行会谈,就事关双边关系的重大战略性问题深入交换意见,擘画两国关系新蓝图。中方愿同几内亚比绍一道努力,遵照两国元首指引的方向,巩固深化政治互信,不断拓展互利合作,更好实现共同发展,更多造福两国人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对某中亚公司应付监理费的认定符合合同约定,某中亚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四川某工程公司要求陕西某化工公司对其全资设立的某中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涉及股东义务问题,应适用某中亚公司设立登记地法律即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予以认定。《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57条第3款、第9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为一名自然人或法人,股东负有足额出资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但也存在法定和约定的例外情形。《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116条第2款、《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条分别对例外情形作出了规定,但对一人公司并未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法人人格混同推定的做法。因四川某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陕西某化工公司与某中亚公司人格混同的主张,故该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正确,对股东义务的法律适用错误,但裁判结果正确,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