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被浙江省某县综合执法局巡查发现。2020年9月18日,某县综合执法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但该公司之前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为由,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六条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某县综合执法局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涉案的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5月7日,某县综合执法局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县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罚款本金4万元以及加处罚款4万元,于同年8月立案强制执行。监督结果。某区法院于2023年12月6日裁定解除某结算中心名下8个银行账户,解冻金额536万元。某区法院书面回复某区检察院,已于2023年12月22日裁定解除对某结算中心采取的冻结、扣押、查封措施,于12月23日裁定解除某结算中心在上海银行闸北支行账户内存款2.8亿余元的冻结。某结算中心也相继撤回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及执行异议之诉。因违法情形已消除、行政争议已实质性化解,某结算中心撤回监督申请,某区检察院对本案作出终结审查决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