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刘某与餐饮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刘某仅是冷菜厨师,不足以证明其接触用人单位的保密信息,餐饮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在工作期间获取了菜品制作技术秘密。餐饮公司将刘某纳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当限制了刘某的权利,协议应属无效。故对餐饮公司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餐饮公司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苗利辉,历史学博士,文博研究馆员。新疆克孜尔石窟研究所副所长,文化研究中心主任。中央美术学院“西部之光”访问学者。主要从事佛教考古以及文化研究,多次参加新疆地区考古遗址的考古发掘工作。主持或参加7项国家及省部级课题。编著《图像与意义:龟兹石窟佛像画研究》《新疆古代石窟》等6部著作,参与《龟兹石窟与佛教历史文化》等6部著作的编写。先后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