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某县政府与李某签订案涉协议,约定某县政府及时做好前期各种协调工作,李某需在30日内组织设计人员对灌区配套水电站进行规划设计,该水电站可以采取设计、审批、施工同时进行的方式开展相关工作。为推进项目实施,李某成立某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某开发公司在项目未获得审批的情况下,先期进行投资建设。后该项目因未通过环评审批而被叫停,双方签订的行政协议未能履行。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某县政府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联系我们
-应用内反馈:「我」-「右上角菜单」-「设置」-「反馈与帮助」
客户24小时在线服务
米乐M62023更新内容
运用全新的功能,让使用更加安全便捷
网友评论更多
19卢欢苇n
有了租赁房 居住更安心(做好民生保障①)
2024/07/09 推荐
5455房纨天843
央行创设临时隔夜正、逆回购操作,短期利率调控“走廊”逐步形成
2024/07/08 推荐
591习茗怡xj
汪民安:情感有时也是一种劳动,一种生产
2024/07/07 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