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某工程公司所称其与辜某属于劳务分包并非劳动关系,故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其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某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某工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继续吹响法治与改革冲锋号,在改革中不断完善法治,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在法治护航下全面深化改革,汇聚起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法治力量,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保障。(记者杨维汉、王琦、刘硕、熊丰)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