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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樵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也发现一些涉企“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过罚不当”案件。检察机关针对此类问题,一是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推动行政处罚符合比例原则。74岁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罚款数额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定最低处罚标准,但明显与违法情形不成比例。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撤销了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依法准确合理适用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二是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提升监督质效。三是深化“小过重罚”系统治理。
检察机关查明,在原审诉讼中,张某华、谢某容对行政机关制作的补偿清单中所列财产项目均认可,仅是对补偿标准不认可。某市检察院认为,申请人对于通过何种方式获得赔偿具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也可以在复议、诉讼中解决。如其已经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对赔偿之诉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赔偿判决,而不应再判决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作出赔偿决定,使赔偿争议又回到行政程序,本案生效判决明显不当,遂向某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金某系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电子公司”)供应链管理中心经理。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金某利用身为电子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向电子公司的供应商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的朱某提出,给予科技公司新订单,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回扣。在该订单合作期间,科技公司按约定2元每个产品的比例回款支付给金某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2022年11月25日,金某被抓获,将6.9万余元赃款退还至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
“原告、被告对我们工作的认可,离不开全院各部门的共同努力。”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管办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辉南县人民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充分发挥团结拼搏、求真务实、攻坚克难的团队精神,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该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被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2022年度百名先进评选先进集体”;辉南县人民法院获得了营商环境指标排名地区第二名的好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