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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陕西某化工公司中标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丹哥拉经济特区高压输变电项目,并在该国注册成立了某中亚公司。2017年9月29日,四川某工程公司与某中亚公司签订《委托监理合同》,负责对上述工程进行监理。案涉工程项目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已投运使用,某中亚公司欠付监理费。四川某工程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监理义务,某中亚公司应当全额支付监理费36万美元及迟延付款利息;陕西某化工公司作为某中亚公司唯一股东,二者在财产、管理及人员方面存在混同,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中亚公司则认为,四川某工程公司未尽监理义务,其不应当支付全额监理费。陕西某化工公司认为,其与某中亚公司不存在混同情形,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四川某工程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陕西某化工公司和某中亚公司连带支付监理费2472552元及利息。
2024年5月至6月,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珠江南海局监测与科研中心等单位成立专业化调查队,系统开展了黄岩岛海域生态环境状况现场调查,并联合广西大学广西南海珊瑚礁研究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资源与生态重点实验室等,对历年来的黄岩岛海域相关科考调查和研究成果、卫星遥感调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本案争议焦点为陕西某化工公司作为某中亚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具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义务以及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股东权利义务应适用登记地即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为查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有关规定,在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外国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委托与高校共建的法律政策协同创新中心对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相关法律进行查明,为准确适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别是中亚国家法律积累了宝贵经验,对中国企业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做大做优做强经贸投资、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指引。
自2017年以来,滨海推进排灌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推进实施了黄河故道干河治理、黄河故道后续工程等省重点水利工程,保障灌溉用水;科学规划农村水系及骨干渠系配套设施,提升排灌能力,建设各类水工建筑4753座,新增有效灌溉面积8.5万亩,新增旱涝保收田3.2万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