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加工、销售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销售的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联系我们
-应用内反馈:「我」-「右上角菜单」-「设置」-「反馈与帮助」
客户24小时在线服务
开元88ky注册送882023更新内容
运用全新的功能,让使用更加安全便捷
网友评论更多
430乔士忠l
粤港师生齐聚港珠澳大桥共迎香港回归27周年
2024/07/03 推荐
2770谈霭育0
2020年中国石油流通行业年度十大新闻在京发布
2024/07/02 推荐
153项黛香bn
杨浦: 大学路
2024/07/01 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