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本意是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不正当竞争,但在现实中,用人单位扩大了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无差别地与普通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的择业权造成不当限制。首先,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具有主动权,劳动者不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可能无法入职,造成劳动者被迫签署;其次,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后,为了遵守条款往往不会轻易离职,再就业受到一定限制;再次,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限制付出多少补偿占有主动权。因此,竞业限制的对象不宜扩大。原来三天前,张大爷因田界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民警处警后,经电话咨询村干部,并查阅相关资料,将双方的田界进行重新认定。事后,张大爷认为民警处事不公,在110电话回访中评价为“不满意”。问安派出所民警得到警情评价反馈后,邀请村干部携带相关资料,再次踏进张大爷的大门。在民警和村干部的耐心解释下,张大爷看到相关登记资料,发现误解了处警民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