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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创业艰辛、发展不易,更需要、更珍视法治的呵护。最高检特别提出,检察机关要当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老娘舅”。2020年的两组办案数据体现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的厚爱: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非公经济发展的犯罪,起诉侵害非公有制经济的犯罪同比上升3.2%;依法从宽处理非公经济人员经营环节的犯罪,不捕率较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高出8个百分点。
(二)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案案发后,杨某甲不愿追究高某某刑事责任,而杨某乙时年仅八岁,年幼无法行使告诉权利,检察机关认定该案属于法定“被害人没有告诉能力”的情形,应当按照公诉案件处理,建议公安机关以高某某涉嫌虐待罪立案侦查。2023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案件办理期间,鉴于杨某甲长期在外务工,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经征求杨某乙本人及其生母刘某意见,办案机关指导杨某甲签署变更与刘某的离婚协议书,将杨某乙交由刘某抚养。目前,杨某乙已跟随刘某到外地居住,生活、学习恢复正常。
受灾地在深山园区,沿途公路被淹,山路被封,水位齐腰。临近中午,从基春顾不上吃午饭,与同事一步一步蹚水进入现场。抵达现场后,经与客户沟通,出险标的附近水深近半米。看到从基春要下水查勘,客户急忙拉住他,“这边危险,等水退了再看也不迟”。从基春说:“这个不算什么,只是趟点水,我早点查勘完,你就早一些收到赔款。”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郭浩 田晔)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无偿帮工致第三方受伤的案件:叉车司机孙某无偿帮某工程公司卸货时造成货车司机何某受伤,法院最终判决寻找孙某帮忙的某工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偿帮工是指帮工者不收取报酬的情况下,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活动的行为。生活中,无偿帮工往往基于情谊而产生。本案中,2021年9月7日何某驾驶车辆运输某工程公司订购的货物至工程场地内,某工程公司员工周某联系叉车司机孙某帮忙卸货,孙某未收取报酬。孙某操作叉车过程中导致货物箱倒下,砸到站在另一侧的何某头部,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何某认为某工程公司雇用的工人在工作中造成自己受伤,某工程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工程发包方、工程的总包方对在其工地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孙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一并承担责任。故何某将某工程公司、叉车司机孙某以及案涉工程发包方、总包方、货物生产厂家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5万余元。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在各方均无证据证明与孙某就卸货行为有约定报酬并支付的情况下,孙某应认定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其在操作叉车卸货过程中造成货物箱掉落造成何某受伤,存在过错,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周某作为某工程公司雇用的员工,其找孙某帮忙卸货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故本院认定被帮工人为某工程公司,其应对何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何某主张各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余被告对于何某受伤存在过错或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故对于何某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卸货现场在施工工地,何某作为成年人,在未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站在卸货地点的对侧,亦未与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终,石景山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赔偿何某各项费用共计21万余元。目前此案已生效。编辑 甘浩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