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投资公司人工湖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投资公司私设排污口,将地热电厂停产期间未完全封闭的地热水井作为水源用于温泉洗浴等项目,温泉洗浴及生活废水直接排入地热尾水湖,尾水湖未做防渗处理,导致尾水向浅层地下水渗透。经立案调查认定,该投资公司污水处置量超出环评批准处理规模72m/d,遂向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万元。该投资公司不服,向某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某投资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雅某公司和康某公司非法开采、使用地热水资源,损害了国家对地热资源的所有权,违反了法律规定。而某县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的状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确认某县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