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某医药公司与被告辉南县某药企签订了销售合同,由原告在黑龙江省销售被告生产的药品,协议有效期为3年。为了保证销售独立性,原告向被告缴纳了30万元市场保证金,被告保证及时供应原告药品,原告需提前30天向被告提出供货申请。原告支付了保证金后,被告却迟迟未供货,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拖延发货。见此情况,原告通过网上立案程序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保证金。
@联系我们
-应用内反馈:「我」-「右上角菜单」-「设置」-「反馈与帮助」
客户24小时在线服务
米乐m62023更新内容
运用全新的功能,让使用更加安全便捷
网友评论更多
19罗欣馥f
战锤40k中人类帝国的19位原体战斗力如何排位(不考虑升魔)?
2024/07/10 推荐
181傅逸飞405
浙江淳安:云雾缭绕美景如画
2024/07/09 推荐
689庄岩义or
为什么说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
2024/07/08 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