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调查查明,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某县综合执法局巡查当日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且在此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某县综合执法局直接以公告送达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未告知该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又直接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义务催告书,后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某县综合执法局在处理其他相同违法行为案件中,一般作出处以罚款1万元至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检察机关就本案中体现的错误适用“三同时”罚则以及“一事双罚”罚则的共性问题,以检察建议以及现场交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规范环境执法行政处罚的工作流程与审判工作。建议行政机关对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要加强现场检查与监测,对经现场检查与监测确认不符合相关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采纳检察建议,重新梳理行政执法流程,明确了“三同时”罚则与“一事双罚”罚则的适用前提。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