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认为,狄某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两次分别为145mg/100ml、157mg/100ml,血检结果酒精浓度为199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法律标准,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现场交通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具有执法资格,执法过程、呼气式酒精检测过程、抽血过程及血样送检过程均符合法律规定。某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履行了立案、调查、询问、处罚前告知、听证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综上,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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