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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意见。办案组审查认为某区法院执行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无证据证实某结算中心存在不正常转移资金、擅自支付行为,不应追究其协助执行不力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某区法院先后向某结算中心作出多份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某结算中心将茶叶公司在其公司账户存款2.8亿余元暂停支付12个月,后某结算中心又陆续接到祁阳市公安局及武汉公安某分局的协助执行通知,按照上述司法机关的要求,该公司均未向上海银行闸北支行发出出金的支付口令,对茶叶公司虚拟账户的账目管理为止付状态,案涉资金2.8亿余元一直在闸北支行处某结算中心的“交易资金存放汇总专用账户”中,某结算中心在其义务范围内完成了协助执行义务。二是对某结算中心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2023年10月24日,某结算中心对某区法院执行裁定书线上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立案,某区法院未按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九条的规定作出在线处理。三是某结算中心分别于2023年10月19日、11月8日对驳回执行异议裁定提出复议申请,某区法院均未依法及时处理。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本案中,被征收人均已超过60岁,补偿款是其养老的重要保障。案涉房屋被违法拆除,被征收人已通过诉讼确认拆除违法,并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基于司法最终原则,法院应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赔偿判决。对于生效裁判判决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作出赔偿决定,使赔偿争议又回到行政程序的,检察机关应依法予以监督,以避免赔偿问题拖延处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张军:谢谢禹涵同学。法科学生更应关注社会现实,在实践中提升法律智慧。您关注的其实就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高度重视的金融风险问题,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也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要加大防范、惩治力度的问题。对于防范金融风险,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进行专门强调。司法不能仅仅消极地受理、办理具体案件,更要能动、积极地反映社会需求,在司法过程中,研究分析倾向性问题、社会治理问题之所在,以检察建议、以典型案例引领向社会发出预警防治信号,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天气预报’,促进防范各类金融领域的“黑天鹅”“灰犀牛”,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人民群众在金融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这可以理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金某系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电子公司”)供应链管理中心经理。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金某利用身为电子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向电子公司的供应商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的朱某提出,给予科技公司新订单,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回扣。在该订单合作期间,科技公司按约定2元每个产品的比例回款支付给金某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2022年11月25日,金某被抓获,将6.9万余元赃款退还至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