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印刷有限公司(下称“印刷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3日,公司印刷设备为一台海德SM52印刷机,徐某系印刷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1日,山东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以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为由,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版)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作出009号、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印刷公司罚款人民币60万元、对徐某罚款人民币12.25万元。印刷公司、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印刷公司、徐某起诉至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印刷公司、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印刷公司账户被查封,徐某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印刷公司、徐某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中国虾谷”共享法庭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打破了传统法庭的时空限制,为群众提供了更加高效便民的司法服务。在小龙虾产业中,有关交易往往跨地区,纠纷处理起来更为复杂,但在共享法庭中,通过在线诉讼平台,当事人可以随时随地提起诉讼,法官也能及时受理并进行审理。这种数字化的审判方式,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