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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某工程公司与某集团分公司签订《某县给排水及电路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后某工程公司将该合同的劳务施工部分分包给辜某。辜某在施工中从高处坠下,住院后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辜某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工程公司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某工程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但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不能强行拆除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建筑。
“当前国际经济保持温和复苏,全球制造业PMI连续6个月位于荣枯线上方,国际贸易延续回暖态势。我国商品出口结构不断升级,外贸‘朋友圈’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开放有序推进,出口有望保持中高速增长,在稳定跨境资金流动方面继续发挥基本盘作用。”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温彬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对于列入《推广目录》的绿色技术,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环境日等,组织开展技术路演等活动,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鼓励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和中央企业积极推动《推广目录》内绿色技术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国家绿色技术交易中心等平台作用,组织开展“绿色技术服务企业”等绿色技术成果推介活动,推进绿色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对符合条件的、应用《推广目录》内绿色技术进行升级改造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将予以积极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碳减排支持工具等,加强对《推广目录》内绿色技术的融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