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认为,罗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有不同身份的证人相互印证,且与罗某自述的事实相吻合。此外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某市人社局提交了关于认定工伤的反馈意见书,表示对罗某构成工伤予以认可。某市人社局在受理、审查、认定工伤过程中,均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符合法定程序。为进一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关召开听证会,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申辩,积极解答该公司提出的疑问,协调该公司与罗某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后该公司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2023年6月22日,狄某驾驶某小型普通客车在565国道115公里900米处与一辆停放路边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出警后对狄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两次检测结果分别为145mg/100ml、157mg/100ml。某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狄某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狄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