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职权调取剩余的200页病历资料,初步判断杨某入院抢救48小时内的临床表现基本符合脑死亡的先决条件和临床判定标准。鉴于脑死亡结论性医学诊断具有较高专业性,为准确认定杨某脑死亡的时间,某市检察院委托该院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检察技术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选聘5名资深神经医学专家,对杨某全部住院病历资料进行专门审查,并形成会诊意见,一致认为:杨某因脑干出血破入脑室引起深度昏迷,具有不可逆性,自2021年7月25日21时22分至宣布临床死亡,临床表现为深昏迷(格拉斯哥昏迷指数为3分)、脑干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符合脑死亡的先决条件和临床判定标准;虽然杨某尸体不复存在,已不具备确认实验及司法鉴定条件,但综合分析病历资料,并结合主治医生建议杨某家属捐献杨某肝脏的事实,可以得出“杨某入院抢救48小时内脑死亡已经发生”的诊断结论。在此基础上,该院检察技术部门对专家会诊意见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技术审查意见认为:杨某2021年7月25日16时30分入院,后经两次开颅手术,仍存在不可逆昏迷;7月27日9时30分,杨某病程记录记载自主呼吸消失,瞳孔散大,临床诊断为脑干出血、脑疝、脑干功能衰竭,根据病历资料分析,可以判定杨某入院抢救48小时内脑死亡已经发生。为持续提升人民法庭建设水平和司法能力,千山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紧紧依靠甘泉镇政府及千山区司法局甘泉司法所,合力构建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机制,努力形成“四所一庭”立体式矛盾化解稳控体系。加强会商分析、衔接配合和联动处置,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力量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提升对不同类型矛盾纠纷的化解效能,提高基层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能力,最大限度地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基层。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