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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提升人民法庭建设水平和司法能力,千山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紧紧依靠甘泉镇政府及千山区司法局甘泉司法所,合力构建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机制,努力形成“四所一庭”立体式矛盾化解稳控体系。加强会商分析、衔接配合和联动处置,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力量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提升对不同类型矛盾纠纷的化解效能,提高基层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能力,最大限度地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基层。
2020年12月17日,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在西南政法大学开讲,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景汉朝结合多年来参与司法改革实践和顶层设计的亲身经历,向在校师生系统介绍了政法系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丰硕成果,详细讲解了司法改革为什么改、改了什么、怎么改等重大问题。这是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自2019年创办以来,首次在京外高校举办。讲座由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主持。
张某华、谢某容诉至某区法院,某区法院认为,某街道办事处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法定职责,且征收部门既未与被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也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某街道办事处擅自拆除房屋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确认某街道办事处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张某华、谢某容随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某街道办事处赔偿房屋价值损失等共计310万余元。某区法院认为,张某华、谢某容因该集体土地上另有的一套房屋被征收,已经获得住房安置补偿,案涉房屋违法拆除损失应参照适用所在地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但有关赔偿事项和赔偿数额仍需要某街道办事处会同征收部门进一步审查核实,区分涉案房屋产权人和实际居住人的财产损失,遂判决责令某街道办事处对张某华、谢某容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全面赔偿。张某华、谢某容不服,认为法院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作出有具体赔偿金额的判决,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补充”。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对待每一个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让其付出相应代价,但是“稳企业、保就业”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尽量不要让这个企业垮掉。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企业负责人很关键,如果不审慎对待,可捕可不捕、可判实刑可判缓刑,捕了、诉了、送进监狱,这个企业很可能就会垮掉,影响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的就业,还会影响当地的发展稳定。依法不捕、不判实刑,在依法办案前提下,采取从宽的办案方式,同时严格对企业进行依法治理、管控,是现代治理的有益探索,检察机关在组织试点。我们希望能够建立起与企业合规制度相融的检察工作制度,以丰富的检察实践,助力刑事追诉立法、司法、执法不断健全完善,适应经济社会更好、更稳、更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