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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焦点为陕西某化工公司作为某中亚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具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义务以及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股东权利义务应适用登记地即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为查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有关规定,在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外国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委托与高校共建的法律政策协同创新中心对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相关法律进行查明,为准确适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别是中亚国家法律积累了宝贵经验,对中国企业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做大做优做强经贸投资、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指引。
应勇指出,今年3月,香港特区立法会审议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顺利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工作。这是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机制的又一重要标志性举措。香港律政司在捍卫香港法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提出“积极推动用好香港普通法的制度优势,以香港所长,贡献国家所需”。最高检大力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支持香港律政司依法履职,愿进一步加强与包括香港律政司在内的香港执法司法机构的务实交流合作,促进香港法治建设、展示香港法治形象、巩固香港法治优势,推动香港在加快推进国家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中发挥独特优势和作用。最高检将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一如既往支持香港律政司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开展对外交往,支持香港执法司法部门在国际检察官联合会等多边双边检察合作机制中积极发挥作用,与内地司法机关一道,共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6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会议提出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贯彻的原则,其中之一就是“坚持系统观念”,强调“处理好经济和社会、政府和市场、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发展和安全等重大关系,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义利之辨”不仅在伦理学上是古今中外所讨论的基本问题,更贯穿于人类共同体的普遍实践之中,它集中回答了个体与社群、个人与他者、内在德性与外在价值等诸多问题。西方的“义利之辨”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德谟克利特的“感性幸福论”和伊壁鸠鲁的“幸福主义”,而中国先秦儒家的“义利之辨”则发端于孔子,由孟子发展为共同体的实践准则,形成了中华民族“重义轻利”的价值传统。